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费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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