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十五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 (六)业主清册。 完成承接查验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承接查验结果和前款规定的资料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