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不超过五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