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八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八十三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全额退还业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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