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八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八十四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同时报告辖区居民委员会: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 (四)消防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五)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造成其他损坏,危及房屋安全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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