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九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