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提出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建设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建筑面积等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有关资料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登记为业主共有,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具体位置和面积。 业主和业主组织 业主及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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