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八条 规划、建设、公安、市政、价格、质量监督、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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