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