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禁止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