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六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 (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