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公告。 前两款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权属; (五)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