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 (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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