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因保障分区功能,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确需搬迁或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置或者给予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落实补偿政策。 移民安置和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