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发挥财政职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财政部门对纳入财政预算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和活动所需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并规范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