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与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通过与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