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生态文明建设义务或者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