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指标,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约束性指标的行政机关,其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级。 逐步建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