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授予生态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等方式,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