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