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确定案件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