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部门不再行使原有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权,但应当依法继续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处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