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六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六十三条 政府应当制定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机制和信息披露平台,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纳入到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提高社会组织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