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 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设立购买服务项目库,建立服务信息需求发布制度,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和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