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政府应当对提供社会养老、残疾人康复、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等民生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