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的流程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