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节 公共交通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节 公共交通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服务,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持有的文化体育产品和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体育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体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