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