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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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可以食用下列动物: (一)经人工繁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 (2) 依照...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酒楼、饭店、农庄、会所、食堂、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用性动物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集留存进货、生产、...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等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科...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在酒楼、饭店、农庄、会所、食堂等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货值,其评估标准和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