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报告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相关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