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健康、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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