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用性动物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集留存进货、生产、检疫、检验、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