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交易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