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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