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