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