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