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可以食用下列动物: (一)经人工繁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 (2) 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