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酒楼、饭店、农庄、会所、食堂、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餐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