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宰杀、储存、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