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等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