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在酒楼、饭店、农庄、会所、食堂等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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