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违法猎捕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