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删除、没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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