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