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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