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市、区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