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工作,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定期开展考核; (三)组织指挥毒品整治重大行动,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 (四)建立健全禁毒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七)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