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对其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禁毒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工作信息数据维护、吸毒人员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扶救助服务、吸毒人员心理矫正等工作。 禁毒志愿者依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