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并免费向社会开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及预防知识。 报刊、杂志、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网络、通信行业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公路、铁路、航空、口岸、码头的行政管理部门及运营单位应当向旅客开展禁毒宣传,在公共场所显要位置或者公告栏告知携带物品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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