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